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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》,簡稱《不動產證》,基本包含了房產證、土地證、林地證的絕大多數內容。
房產證的內容僅包括房屋所有權人、共有情況、房屋坐落、登記時間、房屋性質、規劃用途、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。
不動產證上,除了權利人、共有情況、坐落位置等原來房產證內容外,還增加了鐳射區、不動產單元號、使用期限等內容。
其中,不動產單元號,具有唯一代碼,相當于證書記錄的不動產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“身份證號”。
通過不動產單元號就可以鎖定該不動產信息。
按照國家“不變不換”的原則,現有房產證、土地證等各類不動產權證書繼續有效,權利不變動,證書不更換。
也就是說,舊證、新證同時都具有法律效力。
但對于新購房屋等不動產首次辦理產權證、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以及轉移登記等手續的市民,將逐步換發新的不動產證。
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首要作用在于保護個人產權,買房辦證手續更加便捷。
普通百姓買房將不必再多部門來回跑,所有手續都可在不動產登記中心一站完成。
我國規定住宅用地最高年限70年,商業用地40年(特殊50年),綜合用地50年,所以,朋友們關心的問題來了。
這些證件有效期到期后該怎么處理?到期后房子是不是再也不屬于自己了呢?
國家的新政規定:不動產登記正式生效,不再糾結土地年限問題,100㎡補交約1560元即可續期!
關于補交年限問題:物權法已生效,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。
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,商業用地40年(有特殊50年限) ,綜合用地50年。
現已明確,屆滿自動續期,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。
舉個例子。開發商A在2008年拿到某地塊并備案,用 了5年的時間把樓房建好,并于2013年通過竣工驗收開始銷售。
小C于2014年從開發商A那買了一套商品房,裝修后于2015年入住。
那么小C的房屋產權是從2008年開始計算的,即2008年+70年,也就是說2078年到期。
以此類推,50年、40年的產權也是從開發商拿地備案的時候就開始計算的。
相關法律條文如下:
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條
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,自動續期。
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,依照法律規定辦理。
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,有約定的,按照約定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。
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條
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,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,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,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,應當予以批準。
經批準準予續期的,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,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。